公告日期:2026-03-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第二个归属期之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之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111-1号
致: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二个归属期之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粤国资函[2019]968 号)及《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208 号)文件精神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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