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
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及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
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除现金管理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公司可以对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
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授权与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
财计划、编制委托理财方案;负责银行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产品、信托产品、债券投资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及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编制具体的委托理财方案,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协助财务部完成年度委托理财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初审,负
责对委托理财计划、方案及执行的过程进行审计,防范风险。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复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预计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和期限等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如果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以委托理财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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