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和《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决定设立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委员会也可以拟订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
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委员
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批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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