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
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
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
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财务
部和总经理办公室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证券管理部和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
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七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和不特定对象发行)由证券管
理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管理部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八条 证券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
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三章 发行债券筹资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证券管理部和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条 公司每年年初应编制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融资种类及
形式等,做出计划安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管理部和财务部应充分研究发行债券筹资的合理性,并结合公司间接融资制度综合测评。
第四章 筹资的监督
第十一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
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
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对于股权性筹资,公司财务部应当确保筹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不得将筹集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筹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
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债权性筹资所筹资金的归还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
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
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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