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选举程序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人员结构,使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
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视频、电话等)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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