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工董事选任流程,推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董事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人数,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董事。
第三条 职工董事依法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履行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后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共同推举提名,或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名。
公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人选。
候选人应由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确定后,应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八条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应向股东会通报,与其他董事一同履行相关任职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公司工会应做好向上级工会报备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职工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其任期结束。
第十条 职工董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董事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公司职代会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出现空缺的,公司工会应尽快组织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职代会依法罢免:
(一)职代会对其述职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如实反映公司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在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时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拒绝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工董事职责行为的。
第十四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职代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有关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书面申辩意见。罢免议案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罢免案通过后,公司工会应当将罢免结果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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