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同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
以连任,独立董事担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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