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设委员会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提名,
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
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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