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0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京天股字(2021)第150-10号
致: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1)第 15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21)第 150-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1)第150-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天股字(2021)第 150-9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交所。
本所现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就本次发行上市核发的《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1388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表述,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词语或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关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落实函》问题 1:关于产品安全
申报文件和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关注度日益提升,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禁抗”及“限抗”类的产业政策,发展“绿色、高效、安全”的无抗替代品是饲料添加剂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2)在“替抗”背景下,酸度调节剂成为“替抗”首选,酶解植物蛋白作为优质蛋白饲料原料,在“替抗”背景下逐步为市场所接受;
(3)由于不同“替抗”产品应用过程中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单独使用无法完全替代抗生素。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产品中是否添加抗生素,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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