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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