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义务人应当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上述交易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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