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认真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为有效履行监督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披露职责,独立董事可以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内审部门和管理层等单独会面,保持审慎的专业怀疑态度,关注财务报表相关的主要问题及异常、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存在的重大分歧等问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初审意见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六)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七)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八)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九)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季报、半年报、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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