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科技”)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
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的内部控制建立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就内部控制设
计和运行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认定。现将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要声明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人力资源)、销售采购及生产业务关键活动、信息系统、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合同管理、实控人之一的股东股份质押。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具体如下:
1. 内部环境(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及人力资源)
(1)组织架构: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能”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基于此,
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步修改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相关规定明确了各组织架构的职责、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内容,目前已形成以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为组织架构的管理及监督体系,各组织架构分别按其职责行使决策
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必要时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董事会另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机构,按照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设置研究院、营销中心、国际业务部、国际市场部、生产中心、品质管理中心、采购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部、总经办、行政部、法务部等内部职能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及岗位,科学制定岗位权限及相互关系,形成科学高效又相互制衡的组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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