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管理。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所界定的关联方。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
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
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
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在审议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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