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0)第 587-3 号
致: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0)第587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0)第587-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0)第587-2号《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等法律文件(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具的《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280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的有关问题及自原法律文件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止的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内本次发行涉及法律方面的变化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殊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使用的简称与原律师文件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第一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4《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变动情况
...... 4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历史沿革...... 9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分拆上市...... 24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同业竞争...... 41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 关于发行人股东...... 55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6. 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 59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5.关于供应商...... 63
第二部分 新期间内发行人法律事项变化情况...... 9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91
二、发起人和股东变化情况...... 91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 100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103
五、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 105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 107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7
八、发行人的税务变化情况...... 108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变化情况...... 109
第三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相关事项的更新 ......110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更新. 关于分拆上市 ......110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更新 关于独立性...... 123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更新.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158
《审核问询函》问题 4 更新.关于实际控制人...... 166
《审核问询函》问题 5 更新.关于上下游行业情况及持续经营能力...... 169
《审核问询函》问题 8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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