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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24 15:19:21 股吧网页版
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更新2021年1-6月数据)(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24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732)(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按照贵所要求,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石股份”、“发行人”、“公司”)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已就落实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问题回复

楷体加粗: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本反馈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目 录...... 2
1.关于发行人股东 ...... 3
2.关于分拆上市的必要性 ...... 7
3.关于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 15
4.关于会计估计变更 ...... 43
5.关于存货周转率 ...... 47

1.关于发行人股东

招股说明书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后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

请发行人说明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存在“三类股东”,若有,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说明相关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对三类股东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存在“三类股东”

根据中登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回复
出具日,公司股东总数为 260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253 名,机构股东 7 名。其中,
机构股东的性质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性质

1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66,382,210 58.8611 上市公司

公司

2 深圳鑫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520,810 0.4618 合伙企业基金
合伙)

3 宁波前海众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53,827 0.1364 合伙企业基金
合伙)

4 宁波冀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537 0.0031 合伙企业基金
伙)

5 影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00 0.0018 有限责任公司

6 软财富时代二号私募投资基金 2,000 0.0018 契约型基金

7 软财富时代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1,000 0.0009 契约型基金

上述机构股东中,软财富时代二号私募投资基金、软财富时代一号私募投资基金的性质为契约型基金,属于“三类股东”,上述两只基金均为通过全国股转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发行人股份,基金管理人均为北京万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除该两名股东外,发行人目前的股东中不存在其他性质为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契约型基金的“三类股东”。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发
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 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一)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第一大股东为杰瑞股份,杰瑞股份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孙伟杰、王坤晓、刘贞峰,因此 发行人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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