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14号
致: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石股份”)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德石股份为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
德石股份是于 2017 年 6 月 9 日由原德州联合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德石股份现持有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636991982),属于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95 号)同意,德石股份于 2022 年 1 月向社会公众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59.27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2]45 号)同意,德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 35,653,571 股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德石股份”,股票代码“301158”。德石股份属于股票已依法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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