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0)第 587-2 号
致: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0)第587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0)第587-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具的《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90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殊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目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分拆上市 ...... 3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独立性 ...... 19
《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 53
《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实际控制人 ...... 66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上下游行业情况及持续经营能力 ...... 74
《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未决诉讼 ...... 86
《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历史沿革 ...... 89
《审核问询函》问题 9.关于新三板挂牌 ...... 153
《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关于子公司 ...... 173
《审核问询函》问题 11.关于经营资质...... 178
《审核问询函》问题 12.关于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 188
《审核问询函》问题 13.关于环保 ...... 191
《审核问询函》问题 14.关于房屋及建筑物情况 ...... 200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分拆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上市公司杰瑞股份分拆发行人上市。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是否满足《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 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的分拆条件,详细披露本次分拆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 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是否符合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 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 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2)杰瑞股份是否已根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行分拆的信息披露和 决策程序要求,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核查依据 和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满足《若干规定》规定的分拆条件,详细披露本次分拆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是否符合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 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 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经本所律师逐条对照《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满足《若干规定》规定的分拆条件,本次分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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