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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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归属条件成就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现本所接受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能日新”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令第227号)(《“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和《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调整本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本次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及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本次归属”)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公司提供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核实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的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国能日新的保证:
(1) 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均是真实、完整和有
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2)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章均是真实的,文件复印件或
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及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
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及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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