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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20:24:16 股吧网页版
国能日新: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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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了《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于2024年12月9日出具了《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已出具文件”)。对于上述已出具文件中已经表述的部分,本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本所在已出具文件作出的声明和释义均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就发行人因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发行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本次发行方案中关于“定价基

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的规定如下:

(一)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发行价格为37.57元/
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前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
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i=Po-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i=Po/(1+N)

两者同时进行:Pi=(Po-D)/(1+N)

其中:Po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
或转增股本数,Pi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99,249,682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0元(含税)。根据上述权益
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37.57元/股,调整为37.12元/股。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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