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符,同时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业务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年度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可采用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履职评价。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和其他福利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包括日常绩效和年终绩效,日常绩效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年终绩效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核定。其中一定比例的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综合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和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以及激励多层次、多元化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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