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和信专字(2026)第 0003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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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1-2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12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和信专字(2026)第 000322 号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
股份”)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一、宏德股份管理层的责任
宏德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宏德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宏德股份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宏德股份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济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发行和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9 号文)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4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 26.2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35,908,000.00 元,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61,161,691.99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74,746,308.0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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