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5 18:36:02 股吧网页版
建研设计: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议事事项、程序和细则,保证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一般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议事。出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建筑师、执行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总经理经营班子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执行总建筑师、执行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有权处理董事会批准计划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外,总经理在单项经济活动中的权限按照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超出规
定的,总经理应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以决定该项资金、资产的运用。
(九)《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细则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进行必要的沟通、协商和论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集体研究、总经理决定。

第八条 对经会议讨论尚不宜作出决策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策下次再议;在必须作出决策而不能形成多数一致意见时,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若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该事项报告董事长。

对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策,会议出席人员持有异议的,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应出席会议人员因故缺席的,由总经理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上加以说明、会后通报情况。

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与会议所议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回避该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应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如因决策失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发言中曾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第十二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泄露会议研究讨论事项的过程、未公开的事项和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授权不免责”原则将部分决策事项授予
总经理行使,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的召开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可邀请党委书记、董事长列席,视议题内容邀请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等参加或者列席。

总经理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列席会议;可视情况邀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