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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8:36:02 股吧网页版
建研设计: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执行监督,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关于完善省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要求,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原则上不得以书面传签方式代替会议研究讨论,切实防范决策风险。加强调研论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有关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 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在企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落实国家发展战略,依照规定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定,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会、上级单位决定。

第六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总经理依照职权研究决定不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一般事项。

第七条 如确有需要,董事会可以按照“授权不免责”原则将部分决策事项
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对董事会授权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由党委、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经营水平、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事项。
第十一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明确事项的具体内容、各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等,形成权责清单。根据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完善。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论证,涉及法律合规事项的须经过必要的合法合规审查程序,充分吸收有关方面意见: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须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核论证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严格执行上级及公司党委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
(三)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订立重要合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等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制定规章制度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劳动合同管理、年金方案等),在决策前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
代表座谈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属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前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研究。

第十四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主办部门牵头拟定明确的意见和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上会议题、材料的审签流程。上会所需材料不齐全、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均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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