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建筑师、执行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拟定绩效薪酬发放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与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薪酬与津贴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 董事薪酬与津贴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按照上级国资主管部门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其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度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发放津贴,确有必要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制定相关职务津贴标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如独立董事津贴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等组成。
基本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按月发放。如基本薪酬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绩效薪酬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和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后,提出绩效薪酬发放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绩效薪酬基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基准的 6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或按照规定应当退出岗位的,扣减当年全部绩效薪酬。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上限不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及其授权主体核定的范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的一定系数比例,总经理计算系数在 0.85-0.95 之间,当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大于等于 90 分,系数取 0.9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大于等
于 85 分小于 90 分,系数取 0.9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大于等于 80 分小于 85 分,
系数取 0.85。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计算系数在 0.70-0.90 之间,当其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大于等于 100 分,系数取 0.9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大于等于 95 分小于 100
分,系数取 0.8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大于等于 90 分小于 95 分,系数取 0.80;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大于等于 85 分小于 90 分,系数取 0.7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大于等于 80 分小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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