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七条 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前两款标准的,应当经由总经理决定。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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