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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君逸数码: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委托理财基本规范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和《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运行管理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十二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执行相应的审批流程;公司财务部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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