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经营指标增长范围、资产运营规模增长范围、运营效率提升幅度等目标的原则决定当年预算总额。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股东单位委派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2.在公司同时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第九条执行,不再另行支付董事津贴。
3.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亦非公司股东单位委派的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
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形式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及经营难度、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和个人承担的战略责任、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其中预留部分绩效薪酬于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其他激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年度奖金、专项奖励等,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激励形式参照本制度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本制度执行。领取津贴的董事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的次月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工作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按照公司规定的各项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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