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以岗位价值、具体职责为主要依据,并兼顾同等职位、区域位置的市场薪酬行情,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相匹配,并确保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和长远利益相结合,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三)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分配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的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具体详见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董事会成员外还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按照其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并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除在公司担任董事会成员外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但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其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规模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级、从业经验、工作能力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等指标最终核定,按照绩效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等。
第十三条 在公司身兼数职者(包括担任公司、子公司职务),按较高职务所对应的薪酬标准领薪,不累加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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