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释义...... 3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5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7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28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 30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30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30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情形...... 30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1
九、结论意见...... 3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阿股份”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迪阿股份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迪阿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公司考核标准设定的合理性、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迪阿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和披露。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迪阿股份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迪阿股份 指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符合本激励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
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的公司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符合本激励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在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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