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阿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迪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就激励计划项下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迪阿股份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
法律意见书
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迪阿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迪阿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迪阿股份为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5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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