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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17 15:11:20 股吧网页版
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一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释义...... 3
本所声明事项...... 3
一、关于主营业务...... 5
二、关于合作和受托研发...... 16
三、关于劳务外包...... 29
四、关于小额项目...... 47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马”、“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1月26日下发了审核函〔2021〕010165 号《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下称“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
二轮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声明事项

1.本所承诺已依据《第 12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承诺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部门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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