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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14 15:06:04 股吧网页版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释义 ...... 4
本所声明事项 ...... 4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6
一、关于委托及合作研发项目...... 6
二、关于劳务外包...... 12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更新...... 1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5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8
六、发起人或股东...... 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8
八、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19
九、发行人的业务...... 19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8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8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29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2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2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2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2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3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3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5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马”、“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广东天亿马信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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