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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30 16:30:25 股吧网页版
3-3-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注册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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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马”、“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 月至 6 月(下
称“报告期”),报告期末相应调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下称“报告期末”),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众环审字
(2021)0600063 号《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1)0600070 号《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下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众环专字(2021)0600073号《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下称“《纳税审核报告》”),本所现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并就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事项作出补充。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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