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六年六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马”)的委托,担任天亿马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天亿马本次交易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天亿马实施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本次交易所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调整相关事宜,以及以2025年12月31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加期评估相关事宜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交易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天亿马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天亿马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天亿马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等资料, 本次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天亿马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98.5632%
股权。其中,天亿马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50.2672%股 权,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48.2960%股权。
根据金证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标
的公司 100%股权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为 121,000.00 万元。参考该评估值, 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标的公司 98.5632%股权交易作价确定为 118,850.53 万元。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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