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
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任期
第四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设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六条 以上职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总经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
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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