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 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其他支出;代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 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
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
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实施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 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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