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或“ 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各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股 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信 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 :定期报 告(如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如重大事件公告、收购或合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制 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 明清晰 ,通 俗易懂 ,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不 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即通过交易所技术平台直接提
交信息公告给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由交易所进行事后审查。非直通披露方式则需要交易所事前审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因素,调整适用直通披露的公司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
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 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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