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对东田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0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为 6,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0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为 18,46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3.0850%;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部
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2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为 2.0250%;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
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50%;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33,9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3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6,08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57.6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3,9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39%。
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4 名,分别为高登华、谢云、新余瑞田管理咨询中心(有限伙)、东莞市微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登华和谢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适用),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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