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071 号
1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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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声明 ......3
第二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 ......3
问题 7、关于历史沿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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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071号
致: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出具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1年3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向发行人下发《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401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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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各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前述法律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律师工作报告及各法律意见书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法律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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