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提升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质量,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规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 机构和职权
2.1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应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
职审计人员。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2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4)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2.3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外
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2.4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1)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
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3)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 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5)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6)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7)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8)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9)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10)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
处理意见,并报审计委员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2.5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
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2.6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打击和报复。
2.7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
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3 审计职责与内容
3.1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5)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3.2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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