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1.3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4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1.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1.6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
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1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专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3)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 商业银行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商业银行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5) 保荐机构可以在商业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商业
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6)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7)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8)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机构或银行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募集资金使用
3.1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开
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3.2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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