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1 总则
1.1 为规范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1)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5)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1.3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5)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6)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1.4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1.5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1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2.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2.3 在公司官网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2.4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2.5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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