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2 15:51:02 股吧网页版
鸥玛软件:《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1 总则

1.1 为规范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2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
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控股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1.4 公司研发项目及重大资产投资参照本制度执行。

2 对外投资范围及权限

2.1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2)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3)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4)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5) 股票、基金投资;

(6)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7) 委托理财;

(8) 其他对外投资。

2.2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2.2.1 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董事长审批。

2.2.2 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2.2.3 以下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3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
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2.4 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
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2.5 财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进行审
核。

2.6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