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修订)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3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2 利润分配顺序
2.1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3)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2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2.3 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额度,股本基数应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
股本为准。
2.4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3 利润分配政策
3.1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应坚持如下原则:
(1)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3.2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3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4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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