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金融衍
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董事长、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二)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三)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四)公司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
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