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的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
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给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本部;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
(四)内审部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内审部负责人行使本条第四项权利时应先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第八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四)内部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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