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8 20:14:38 股吧网页版
超达装备: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及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条件。

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或由董事向董事长推荐,并经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解聘,由董事长提出,董事会决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
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总经理,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以上职权时不得与《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抵触。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