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鹤茗)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鹤茗,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8 年出生,本科学历。2010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历任上海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海三鑫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0 年 2 月至 2022 年 10 月,担任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专职律师;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6 月,担任
上海柏芮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担任江苏瑞慈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4 年 5 月至今,担任江苏维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2024 年 6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
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计召开了 8 次董事会、4 次股东会,本人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出席董事会 8 次,出席股东会 4 次,无缺席会议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本报告期 现场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姓名 应参加董 席董事 式参加董 席董事 会次数 未亲自参加董 东会次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事会会议 数
王鹤茗 8 1 7 0 0 否 4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 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各自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行使职权。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开展会议,本人积
极参加会议,履行相关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应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 3 次,本人均出席。本人根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主要对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 真审查了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忠实地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 职责。
2、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7 次,本人均出席。本人根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主要对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公司生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