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
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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